一、因不可抗力失踪,债务还算利息吗
关于债务人在失去联系期间所产生的利息金额,应依据双方先前约定的利率加以计算;若双方对此未作出任何具体约定,则视作无利息;倘若相关约定不够明确,则应允许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进行补充,或依据双方的交易模式、交易习惯等
因素予以综合考虑后确立;然而,凡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未就利息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均视为无利息。《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哪些可以索赔
关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赔偿事项方面,其基本原则如下所述:
1.如果是由于合同工程本身遭受损害、或是由于该项工程导致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是将用以施工的原材料以及待安装的设备运送至施工现场时遭受的损害,则这些均需由发包方全权承担责任;
2.若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相关人员伤亡情况发生,他们的所在单位应负起相应的责任,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3.对于承包方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以及停工所带来的损失,也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4.在停工期间内,如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必须留守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以及保卫人员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发包方承担;
5.至于工程所需进行的清理与修复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同样应由发包方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
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关于债务人在离失期间所应支付的利息问题,一律按照事先已经达成的约定利率加以衡量。倘若并未对此做出清晰注
明,那么我们默认为无需支付利息。对于那些约定略显含糊不清的情况,可以通过双方进行友好协商或者参照双方在以往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惯例与习惯来予以明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除非在个人借贷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加以标注,否则我们将默认该笔借款为无息贷款。